自7月15日起,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cently issued 的《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正式实施,有效期为五年。

该《指导意见》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、来源、经营管理主体、使用范围及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。近年来,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问题频发,引发业主不满。主要表现为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其管理便利,擅自截留、挪用或侵吞公共收益。

针对这些问题,相关部门已将“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、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”纳入集中整治范围,并作为全国集中推进的16件民生实事之一。四川也将此问题作为整治重点,持续排查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混乱、台账不清、收支不透明、挪用截留等突出问题。

在此背景下,《指导意见》应运而生,旨在进一步明确公共收益的归属和管理主体,规范小区公共收益这一关键小事,推动城市治理向纵深发展。
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规定,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。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时,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,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或进行经营活动。

为确保公共收益独立核算,《指导意见》要求:业主大会设立前,物业服务企业需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建立独立会计核算账户;业主大会设立后,由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立手续,并负责管理。同时明确,物业服务企业在30日内须将小区公共收益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。

在使用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指出,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建筑物维修资金、共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用途,但不得用于依法依约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。具体使用程序需依据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