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利息补贴政策实施以来,四川省省级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6000余万元,预计贴息金额超过30万元。该政策旨在支持缴存人安居置业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。

贴息条件

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,且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在政策发布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缴存人,在贷款首期本息回收之月起的连续12个月内,可按实际正常偿还的贷款利息获得20%的贴息。单笔贷款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2.5万元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在补贴期限内发生提前还款(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),贴息将根据实际正常偿还的贷款利息进行计算。

免申即享

贴息资金不会直接抵扣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。缴存人需按期足额偿还贷款。经省级公积金中心清算后,贴息资金将按月自动划付至缴存人的还款银行卡账户,无需另行申请。

对于组合贷款中的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,同样可享受贴息政策。

重要提示

若在补贴期限内出现贷款逾期情况,则自逾期当月起暂停贴息,且逾期偿还的贷款利息不予贴息。缴存人需在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,才能从下一个正常还款月起恢复享受贴息。

案例诠释

问:某缴存人在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第3个还款月发生逾期,但次月恢复正常还款,请问是否还能享受贴息?

答:可以继续享受贴息。但由于曾发生逾期,在第3个月将暂停贴息。自恢复正常还款的次月起可继续享受贴息。需要注意的是,逾期月份数将计入补贴期限,因此实际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最多为11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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